113302820029365B/2020-117284
市科技局
規范性文件
BCXD05-2020-0004
有效
科技管理
2020-10-26
2020-10-26
面向社會
慈科〔2020〕49號
各鎮(街道)經發辦(局)、慈溪濱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發局、慈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發科、市環杭州灣創新中心經發科,市級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培育創新型初創企業,推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結合上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認定的有關規定,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制訂了《慈溪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F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積極組織實施。
慈溪市科學技術局 ? ? ? ?慈溪市財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慈溪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培育創新型初創企業,推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結合上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認定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創新型初創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孵化器是創新型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區域創新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創新型初創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的活動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專業服務,以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四條 孵化器分為綜合類和專業類兩類。其中專業孵化器是指圍繞特定技術領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對象、服務內容、運行模式和技術平臺上實現專業化服務的孵化器。
第五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本市級孵化器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的認定
第六條 本市級孵化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能夠實現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主要功能;管理團隊得力、內設機構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達到3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業使用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到85%以上。孵化器為入孵企業提供的租金不得高于同類物業費用的平均水平。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營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3、孵化器投入運行達到1年以上,運行制度健全、財務管理規范、服務設施齊備,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
4、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到25家(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達到15家),累計畢業企業達到10家(專業孵化器畢業企業達到5家);
5、孵化器自身擁有300萬元以上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與創業(天使、風險)投資、擔保機構、金融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
6、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臺或中試平臺,并具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孵化器內與該專業相關的入孵企業集聚比例達75%以上。
第七條 孵化器在孵企業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不超過5年);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其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2、企業管理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且已備案為市創新型初創企業;
3、企業注冊成立時,貨幣出資金額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4、屬孵化器外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且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5、單家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一般不超過500平方米,從事特殊領域的不超過1000平方米;
6、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我市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其中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的技術領域應當同孵化器本身專業方向相一致。
第八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近兩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合計超過600萬元(軟件企業、高技術服務業企業超過200萬元);
3、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或獲得市場化投融資融資金額1000萬元以上?! ?/p>
第九條 孵化器運行管理單位要加強孵化器品牌建設,提高孵化器綜合服務能力水平,完善孵化器服務質量管理體系,整合創業孵化資源,打造創業服務產業鏈。
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并辦好有關法定和約定手續。
第十一條 鼓勵孵化器設立“種子資金”,加快構建以“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為服務模式的新型科技創業服務體系。
第十二條 鼓勵大型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自建、共建專業孵化器,形成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集聚,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提升行業競爭力。
第十三條 市級孵化器采用動態管理和滾動方式支持,每兩年按照認定條件進行復核。
對于初次復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連續兩次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慈溪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第十四條 本市級孵化器應當建立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及淘汰企業信息庫,按要求報送各類信息和統計數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對新認定為本市級、寧波市、省級和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80萬元和100萬元和120萬元的獎勵,其中對獲得高一級認定的進行補差獎勵。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要加強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指導、服務、考核和監督。各鎮(街道)、產業平臺要加強對轄內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日常服務與監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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