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365B/2020-121811
市科技局
文件解讀
科技管理
2020-10-26
2020-10-26
面向社會
一、實施依據
慈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慈溪市推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意見》(慈政辦發[2020 ] 29號)文件精神。
二、 認定對象
慈溪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三、扶持資金
對新認定為本市級、 寧波市、省級和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80萬元和100萬元和12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高一級認定的進行補差獎勵。
四、認定條件
(一)本市級孵化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 能夠實現本辦法規定的主要功能;管理團隊得力、內設機構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達到3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業使用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到85%以上。 孵化器為入孵企業提供的租金不得高于同類物業費用的平均水平。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室、會議室、 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營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3、孵化器投入運行達到1年以上,運行制度健全、財務管理規范、服務設施齊備,自身及在孵企業的統計數據齊全;
4、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到25家(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達到15家),累計畢業企業達到10家(專 業孵化器畢業企業達到5家) ;
5、孵化器自身擁有300萬元以上的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與創業(天使、風險)投資、擔保機構、金融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
6、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臺或中試平臺,并具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孵化器內與該專業相關的入孵企業集聚比例達75%以上。
(二)孵化器在孵企業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在孵時限-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不超過5年) ;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其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2、企業管理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且已備案為市創新型初創企業;
3、企業注冊成立時,貨幣出資金額一般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4、屬孵化器外遷入的企業, 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且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5、單家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一般不超過500平方米,從事特殊領域的不超過1000平方米;
6、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我市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其中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的技術領域應當同孵化器本身專業方向相一致。
(三)孵化器畢業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近兩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合計超過600萬元(軟件企業、高技術服務業企業超過200萬元);
3、被兼并、 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或獲得市場化投融資融資金額。1000萬元以上。
五、孵化器管理
1、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并辦好有關法定和約定手續。
2、鼓勵孵化器設立"種子資金”,加快構建以“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為服務模式的新型科技創業服務體系。
3、鼓勵大型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自建、專業孵化器,形成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集聚,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提升行業競爭力。
4、市級孵化器采用動態管理和滾動方式支持,每兩年按照認定條件進行復核。對于初次復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連續兩次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慈 溪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5、本市級孵化器應當建立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及淘汰企業信息庫,按要求報送各類信息和統計數據。
六、實施時間
2020年1月1日起。